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充分肯定,更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更高期许和要求。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健康发展,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
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的法律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在法定办案领域上形成了“4+9”格局,而且正在向着新领域拓展,呈现出“4+9+N”的开放态势。

【食品安全领域】
食品安全领域: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类。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食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以案说法频道】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
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发展迅猛,由此带来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也时有发生。部分短视频平台用户在“直播带货”“视频推荐”时存在违法行为,如销售没有食品标签、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真实等“三无”食品;在食品销售详情页面对成分或者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信息未予明示;对普通食品宣传具有保健、治疗功能。上述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大对平台内直播和短视频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专项整治。
检察建议发出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对案件涉及的平台立案调查,发出行政告诫书,要求依法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加强短视频内容审核等,督促平台积极整改;开展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短视频行业领域龙头企业联合签署《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从平台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协同共治等方面压实平台管理责任;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促进网络视频营销主体规范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强对直播和短视频营销活动的统一、全面监管,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目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二检察部 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