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合力,切实提升检察监督办案质效,4月24日,高台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座谈交流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会上,与会人员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检察监督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行刑衔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难点展开深入交流,就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联系机制、处罚情况等工作达成共识。并对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进行深入研究讨论,最终达成统一意见。
此次座谈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交流。下一步,本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强化内外联动、凝聚行刑共治合力,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提高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质效,共同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检察官普法:
行刑衔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行刑反向衔接: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通过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法律活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