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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赌场无赢家,入局即违法

时间:2026-04-02 09:13: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赌博绝非娱乐消遣,而是侵蚀个人、家庭与社会的毒瘤,危害触目惊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形式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都难逃法律的严惩,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简要案情

王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缓刑考验期内组织孙某、许某、杨某等7人在马某家中聚众赌博,现场缴获赌资26920元,王某个人抽头渔利共计11600元该案中各涉案人员分工明确:王某为赌局组织者,系首要分子;孙某为赌局提供麻将、香烟等赌具及物资;许某参与赌博,协助王某进行抽头打水,从中牟取不法利益;杨某则负责为赌局放哨望风,为赌博活动规避查处提供掩护。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人犯赌博罪,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同时,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赌具、资金、望风看场、抽头渔利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共犯论处,同样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要认清赌博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坚决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聚众赌博、网络赌博,远离赌博歪风邪气;切勿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望风、资金、抽头等任何帮助,即便只是辅助行为,也会构成赌博共犯,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请大家自觉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远离赌博陷阱,同时积极发现、举报身边的涉赌违法犯罪线索,携手共建无赌、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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